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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第PAGE\*MERGEFORMAT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6页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职职业业卫卫生生管管理理制制度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部门。第三条公司卫生领导小组、安环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及工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四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环部门、卫生领导小组检举、报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各级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公司职业卫生小组会对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安全环保部代表公卫生领导小组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各部门和工会组织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第六条安环部作为公司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及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布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第八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第三章作业管理第九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二、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22)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三、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安环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安环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环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第十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三、尘毒作业场所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第十一条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危害作业管理。一、涉及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防暑降温、隔声降噪、减振及电磁屏蔽等有效设施,并实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且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二、涉及有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有害因素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控制管理制度。三、各部门必须加强高温季节高温岗位及其它岗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充足供应防暑降温药品及合格卫生的清凉饮料,卫生部门要做好高温岗位巡回医疗工作和中暑职工的急时抢救工作。四、各部门要加强接触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作业岗位职工的个人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第十二条电离辐射作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及《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电离辐射作业管理。一、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公司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安环部门、公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二、安环部门依据有关申报程序,按照《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向国家或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许可登记。在拿到批文后使用单位才能购买。三、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依据《放射污染防治法》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建立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保管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在异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防护措施。四、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成立电离辐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建立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