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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程序。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规范程序进行。第三条宜城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程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宜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受宜城市建设局的委托,对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项目报建;(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六)发出招标文件;(七)投标人勘察现场;(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九)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十)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十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十三)按评标委员会的决定确定中标人;(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履行。第五条工程项目报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及时在招标办办理报建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领取并如实填写《宜城市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并报招标办备案;(二)招标人资格证明材料;(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四)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建设单位报建后,招标办将派出人员到现场勘察,对建设单位报建的主要内容进行核实。第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招标办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的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规范程序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填写《宜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备案表》,并附以下材料: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2.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提供招标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3.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办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七条编制招标文件(一)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宜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工程招标方案、工程标底、招标文件的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三)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四)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提供,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提供,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第八条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宜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网址:http://zbb.ych.gov.cn)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发布3日前报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可能影响公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招标公告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在投标邀请书发出3日前报招标办备案。(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3日前将投标人条件报招标办。投标报名1.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报名,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2.潜在投标人是宜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网员的,可以直接在网上报名,网站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对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