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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精选10篇)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经历一些事情后所得到的一种感悟和领悟。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来,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篇一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篇二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