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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颁布日期】:2011-06-29【生效日期】:2011-07-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录*1href="#heading_1"class="txt">第一章总则*2href="#heading_2"class="txt">第二章采集和审核*3href="#heading_3"class="txt">第三章保管和维护*4href="#heading_4"class="txt">第四章查询和使用*5href="#heading_5"class="txt">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6href="#heading_6"class="txt">第六章法律责任*7href="#heading_7"class="txt">第七章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class="law_article"name="1">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class="law_article"name="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class="law_article"name="3">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class="law_article"name="4">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第二章采集和审核class="law_article"name="5">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class="law_article"name="6">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通过互联网经办社会保险业务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class="law_article"name="7">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第三章保管和维护class="law_article"name="8">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class="law_article"name="9">第九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c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