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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基金运营模式创新探析2010年04月16日15:51来源:金融界网站【字体:HYPERLINK"javascript:SetFontSize(1);"\t"_self"大HYPERLINK"javascript:SetFontSize(2);"\t"_self"中HYPERLINK"javascript:SetFontSize(3);"\t"_self"小】HYPERLINK"javascript:allpl();"\t"_self"网友评论(0)1.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引领阳光私募产品创新年前国内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产品推出,相对于此前阳光私募以信托产品为主流的创新引起业界关注。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个人的有限合伙人组成。该基金引人关注的主因是在信托证券账户暂停开立,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后,明确了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的背景下出炉的。2.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相对优势及发展瓶颈首先,有限合伙制相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前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避免投资行为之上的双重税负。其次,有限合伙制具备灵活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然而,目前适合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环境、税收环境以及配套法规、措施等还不完善,组织形式上的复制不足以弥补上述政策监管隐忧。3.我国阳光私募:产品、投资管理人交叉组合衍生出的四种运营模式阳光私募组织形式可从产品、投资管理人两方面出发。其中,产品组织模式为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管理人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两交叉下,当前阳光私募的运营模式可从不同角度衍生出“公司制+信托型”、“有限合伙制+信托型”、“公司制+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型”四种运作模式的基金产品。4.税收问题是当前判断阳光私募基金运营模式优劣的关键综合比较不同运作模式下私募基金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如果私募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投资者需要缴纳5%-35%的合伙人所得税以及基金本身的营业税,这是现阶段制约该模式发展一个重大障碍,在税收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合伙制模式的基金显然无法取代信托计划模式的基金。5.有限合伙制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基金”应是阳光私募的最优运营模式在实践中,模式一:“公司制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基金”在当前私募基金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从税收角度分析,模式二:“有限合伙制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基金”应是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的最优运营模式,即基金的组织形式采用信托型,不用就基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基金投资人(如果是个人)也不用就证券买卖差价缴纳所得税,而基金管理人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相对于公司制来说可少交一道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从机制角度分析,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势是灵活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模式四:“有限合伙制的管理人+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在决策和激励机制上的优势最为突出。但只有国内针对合伙制企业来自金融商品投资的价差收入可免征企业营业税和合伙人所得税,模式四才会是最优的发展模式。(来源:国信证券)阅读全文:HYPERLINK"http://img.jrjimg.cn/2010/04/20100416154755162.doc"http://img.jrjimg.cn/2010/04/20100416154755162.doc私募的模式有很多种,有的是不转移资金占有的协议式;有的是公司制;有的是合伙制;还有目前比较多的信托式,这是在目前法律环境下,私募基金阳光化的一种模式,由于法律要求资金信托必须托管,那么相对来说,风险低一些。投资人在选择信托模式时,最好选择有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公司把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人的资金一起操作,自己作为一般受益人,投资人作为优先受益人。亏损时,优先保证优先受益人的利益。六,分成方式。不要完全看收益率,收益率高,不一定自己的投资回报就高,还要看分成比例。随着收益率的提高,从二八分成直至到二八的比例都有,收益率阶段分的越详细越好,投资人对自己能获得的收益和付出的报酬有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基金经理也是一种明确的激励。问:与证券类私募基金订立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2009-11-0315:38:19|来源:答: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一些条款:1、承诺保证条款。基金经理承诺所提供的过往业绩资料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无重大遗漏、无重大误导;2、约定投资期限。对于证券投资来说,一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如果投资人对合作比较满意,可以在期满前,书面同意续签,使得合同相应顺延。如果不满意,期满后,合同就终止了。如果期限太长,对投资人则风险较大。3、投资取回的情形。公募的基金一般可以赎回,私募基金的投资取回,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