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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注会《税法》--第十二章国际税收(4).ppt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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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知识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具体内容:2013年6月,OECD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各国领导人背书。十五项行动计划的实质: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2014年6月26日,OECD通过十五项行动计划中的七项产出成果和一份针对这些成果的解释性声明,并于2014年9月16日对外发布跨国公司可能利用网络交易方式,避免在任何地方设立有形的经营场所,从而在全球范围内规避税收义务BEPS行动计划合作伙伴方(含中国)于2014年11月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接受了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对本国优惠税制的审议知识点:一般反避税、间接股权转让具体内容:一般反避税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适用该《办法》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四)其他合理方法。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争议处理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一般反避税说法正确的有()A.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B.避税安排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C.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D.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C,应为“税收协定执行的规定”间接股权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2月3日出台《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这一公告的制定和出台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是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G20税改、应对的最新举措,也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权益的重要工具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除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一)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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