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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TOC\o"1-3"\h\z\uHYPERLINK\l"_Toc251253813"一本刊策划PAGEREF_Toc251253813\h2HYPERLINK\l"_Toc251253814"上海市工伤致残待遇-由单位支付的费用一览表PAGEREF_Toc251253814\h2HYPERLINK\l"_Toc251253815"二各地新法PAGEREF_Toc251253815\h3HYPERLINK\l"_Toc251253816"上海: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3HYPERLINK\l"_Toc251253817"南京: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4HYPERLINK\l"_Toc251253818"天津:关于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AGEREF_Toc251253818\h5HYPERLINK\l"_Toc251253819"三法律适用6HYPERLINK\l"_Toc251253820"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HYPERLINK\l"_Toc251253821"四司法解读PAGEREF_Toc251253821\h10HYPERLINK\l"_Toc251253822"员工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及应对PAGEREF_Toc251253822\h10HYPERLINK\l"_Toc251253823"五本刊培训计划PAGEREF_Toc251253823\h12HYPERLINK\l"_Toc251253824"2010年度人力资源实务培训计划一览表PAGEREF_Toc251253824\h13一、本刊策划上海市工伤致残待遇-由单位支付的费用一览表待遇项目伤残情况单位支付的费用停工留薪期内伤残津贴(按月)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工资护理费按负伤前一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级伤残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指负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70%30个月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六级伤残60%25个月七级伤残20个月八级伤残15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5个月规定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沪劳保福发【2004】38号执行时间2004.7.1注:(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登记且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能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4)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5)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各地新法上海: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为了妥善解决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以下简称“外来配偶”)的基本社会保障,现对外来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外来配偶,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二、外来配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本人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3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或14%。三、外来配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四、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