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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二)业主委员会产生程序如下:1、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提交本物业区域业主清册、物业清册。2、成立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民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以后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第七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应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第八条筹备组成立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区域,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建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应协商推荐小组长1人,业主小组长是本幢或单元房屋业主的代表,参加本区域业主(代表)大会。第九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十条当选的业主委员会,15日内报请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一)职责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二)义务1、宣传、贯彻及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3、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4、履行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5、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凡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县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十五条业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