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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成都市(区、市、县)街道段(巷)号。物业类型为:,其中包括:、、(多层、高层、别墅、商业)。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一家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第六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管理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每月可领取一定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工作考核。第十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法定节假日,以及中、高考半个月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禁止影响考生学习和生活;(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