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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有关知识培训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的签订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份好的合同必然会给企业带来好的经济效益,反之,一份有瑕疵的合同将会给企业带来无尽的麻烦和困扰。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一、合同法的基本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什么时间颁布实施?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其中总则部分129条,原经济合同法只有57条。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同依法。3、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怎样理解这个概念?(1)、主体是平等主体。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在这里不论是多大的机关也是平等的。(2)、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即那些单位和个人能订立合同。4、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答: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缺点是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合同的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现将内容简述如下:(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①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②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③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为等。④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四)质量。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