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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5页医学会与司法鉴定的优势及问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者相互之间没有关系,分别由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监管,所以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鉴定是“双轨制”。该“双轨制”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医疗损害纠纷鉴定制度的不统一、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复杂化。1、医学会虽然医疗技术力量雄厚,但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点:一是由于医学会鉴定大多是由各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多数时候显得同行互相包庇;二是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那么当其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程序上的缺陷;三是鉴定结论注重是否医疗事故,那么对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程度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来说,于患方不利。2、司法鉴定虽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对案件处理的依据性大,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但是其成员往往是法律工作者,医学技术相关专业的人员缺乏,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若要聘请专家,则费用产生较大。(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的优势①鉴定人是临床专家,部分案件有少数法医参加。医学会的鉴定人是临床专家,这也是医学会鉴定特有的优势。鉴定的本质是案件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涉及学科的专家就其掌握的专业科学知识和经验所做出的科学分析和判断,因此,科学性应当成为鉴定的第一属性。没有科学性的鉴定结论,程序再公正也应当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医学鉴定正是针对医疗技术进行是非评断,只有真正了解和掌握该学科相关理论和技术的人,才能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当然,少数案件患者死因不清或者需要确定伤残等级,这不是临床医学专家的特长,而是法医的专长,因而医学会也会在这部分案件中遴选少量法医参加鉴定,以弥补临床医学专家的经验空白。虽然法医人数少,且不是所有的地方、所有案件都会邀请法医参加鉴定,但是医学会的鉴定模式中本身并不排斥法医参加鉴定,这是该鉴定模式的生命力之所在,也为有关学者主张“两种鉴定模式融合”奠定了基础。②鉴定人经严格法定程序产生。选择哪个学科组的专家入库,选取哪一位专家入库,《暂行办法》设计了相应的遴选程序。具体案件争议的医疗问题涉及哪一个学科,首先由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根据医学理论知识加以确定,以保证出席鉴定会的鉴定人肯定是熟悉争议事件所涉及医学理论和技术的专家。在确定鉴定专业组后,具体由哪一位专家来出任鉴定人,则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抽签决定。这种确定鉴定人的随机性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鉴定专家的独立性,使得无论是双方当事人还是医学会,都无法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确定鉴定人,从而能够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③鉴定活动在严格的监控下实施。鉴定程序包括鉴定前程序、鉴定实施程序和鉴定后程序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暂行办法》针对这三个环节设计了相应的程序,医学会的鉴定正是按照这样的程序来运行的。程序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可以促进和保障实体的公正。另一方面,鉴定程序明确而具体,有利于鉴定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从而保障鉴定质量。(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的劣势①鉴定专家来源比较单一,法医相对较少。医学会鉴定机构的组建与其学会自身的特点和组织情况密切相关。医学会是一个临床医学的学术性机构,下设多个临床医学分支专业委员会,这是它的优势,因此在构建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时,也是围绕医学学科体系来组建的。法医学并不是医学会的下属分支专业学科,在《暂行办法》有条文规定法医入库的条件,因此,法医学专家的进入相对受限。与庞大的临床专家库相比,法医库显得人丁稀少,具体案件鉴定时邀请法医参加鉴定的情况也比较少。这样,医学会的鉴定专家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临床医师构成的鉴定专家组来实施鉴定,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自然容易受到质疑。②鉴定专家积极性不高。入库的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都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这些专家在各自的技术领域往往都已经功成名就,衣食无忧。在没有什么压力的情况下,他们能够参加医学会的鉴定。但是,如果一旦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他们就可能找各种理由拒绝参加鉴定。比如,鉴定活动与专家的医疗行为、学术活动、科研工作等在时间上相冲突时,他们会拒绝参加鉴定;在鉴定施行实名制要求公开鉴定专家的身份时,因心存顾虑也会拒绝参加鉴定。这些专家参加鉴定是他们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决定,是否参加鉴定全凭觉悟,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制约。正是由于这些专家学术地位的特殊性,他们往往也不重视鉴定工作,甚至视鉴定工作为负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的共同点二者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