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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劳合同-站委托人因事项,于2005年5月日起,委托受托人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效劳,受托人决定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参与处理。二、效劳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商定法律效劳,委托人没有异议。三、效劳程序:3.13.23.3四、相关费用法律效劳费:1、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500元),或2、按件计算(双方协商)。其它费用: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效劳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五、双方义务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效劳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托人按照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效劳,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委托人(签章)受托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