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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法律知识——税务行政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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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法律知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纠正;上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下级税务机关补正。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和作用一般看来,税务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复议比较,有如下特点:(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所谓税务争议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就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就是税务争议,没有税务争议就无须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任务就是解决争端,纠正下级税务机关错误或不正当的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维持税务机关的正确处理决定,从而保证各级税务机关正确行使征税权和行政处罚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诉讼。(2)税务行政复议以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为前提。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税务机关已作出某种处理决定,如果税务机关尚未作处理或未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就不能提起复议,因为此时尚不存在争议对象。二是当事人对原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该处理决定全部或部分违法或不当。三是税务机关的原处理决定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是税务机关征税或处罚决定的承受者,无权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提起复议。同时,只有税务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持有异议时,只能依照行政程序提请制定机关研究、修改,但不能申请复议。(3)税务行政复议根据申请进行。当事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税务行政复议只能由当事人提起,至于上级税务机关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可按照行政监督程序纠正下级税务机关的原处理决定,但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4)税务争议的复议审理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不是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也不是独立的机构,而是设置在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专门的审理部门,它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权,并与原处理机关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5)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及审理都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说,税务行政复议不公开审理,不需当事人在场,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进行调查、勘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审理以书面形式进行,以调解为原则。复议机关的复议裁决是依据行政权力作出的,它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性,不经过法定程序不能改变或撤销。(6)税务行政复议不一定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除了某些必经复议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6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和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的看来,税务行政复议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也为纳税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定申诉渠道。2.纳税人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纳税人要用好这一权利,就需掌握申请复议的各项程序。(1)受理复议的范围。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公民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①征收税款行为。征收税款行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向纳税人收缴税款的行为,征收税款行为不包括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附加以及各地政府或其他部门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的各种税费。②加收滞纳金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是指由于纳税人拖欠税款而对纳税人加收的利息性质的滞纳金的行为。它不在罚款的范围之内。③审批出口退税及加收多退税款占用金行为。出口企业对税务机关不予退税或退税数额有异议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加收多退税款占用金是指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税款大于应退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多退税款。逾期不退的,从期限之日算起,对多退税款按日加收0.5%的占用金。出口企业若对税务机关加收多退税款占用金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2)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罚款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如不按期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进行的经济惩罚。当事人若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②没收非法印制、出售、转让发票的所得。这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非法印刷、出售、转让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予以没收的行为。③停止出口退税权。具体指出口企业虚报出口产品价格和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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