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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5页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申请材料20XX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三)外资企业设立(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五)新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五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三、行政许可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三)外资企业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五、申请材料(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申请材料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10.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