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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实行会议决策制度,有关规定如下:一、会议分为季度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召开一次业委会例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当主任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凡是有决议性质的会议都应邀请社区参会,凡是有重要决议的会议应同时邀请街道和社区参会。二、会议议题业委会秘书收集整理,并报主任、副主任审核后,方可上会讨论。三、重要会议召开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季度例会应提前七天公告,临时会议可不公告。四、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署意见。五、委员对会议表决事项应当明确表明赞成或者反对,不得弃权,不在现场必须网络沟通表决。六、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者需要提前离开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例会的委员,将按相关规定提请中止或终止职务。七、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列席人员受邀请时可以发言,但不得参与会议决策。八、会议应当由专人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内显著位置公告。九、本工作制度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通过后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