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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程序法层面的法律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程序法层面的法律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程序法层面的法律维护摘要: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财产在网络世界的表现形式,根据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公平理念,虚拟财产应当获得与其他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即虚拟财产应当获得凡是财产就应当获得的最低限度的法律保护。该文拟从程序两方面着眼,针对我国对虚拟财产保护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障碍,初步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借鉴参详。关键词:虚拟财产;诉讼;证据一、建立虚拟财产诉讼中的电子证据与电子证据保全有关虚拟财产纠纷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除了具有易消失性、易改动性、多样性、分散性和连续性等电子证据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其自身特点:第一,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相关电子证据在分布上呈现出不均衡性特点;第二,内容上没有严格的数字认证,造成了双方对于交易或操作的随意否认与互不认可;第三,在数量上与网络使用者的技术密切相关,就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就可以有更多的证据发挥作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游戏玩家在主张其虚拟财产受到侵害并要求相关侵权人赔偿时就应负举证责任。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地位的不确定性以及不易取得性,导致玩家背负了过重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并且由于网络传输中数字信息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和易删改性,使得网络证据难以即时取得、难以固定。这一特征成为影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诉讼的主要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从这一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只确定了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对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制度未作任何相关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一规定对诉前证据的保全作了有限的确立,虚拟财产纠纷中,由于玩家的匿名性、电子证据的交易性,运营商保存交易数据有期限性等原因,虚拟财产纠纷的证据资料极易灭失和被修改。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相关证据必须建立完善的诉前、诉中保全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主张得到真实、有效的证据支持,澄清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为了解决取证的难题,我认为可以借鉴现行司法制度中"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模式,在网上设立一个虚拟第三方,专门用来保存商家或其他网络用户自愿发送来请求保存的信息(可简化到类似现在游戏中的"存档"模式),在需要时提交给司法机关作为原始证据使用。这将能有效地证明双方的真实身份,提交保管的数据的原始内容和提交时间等事实。法院查明纠纷有关事实时能有效避免无意义的争执,有效地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二、健全虚拟财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由何方当事人来证明;第二是证明何种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遵循法律和诉讼的公正及效率等价值,并且有助于实现保护权利和解决纠纷等法律目的、价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从罗马法沿袭下来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实际上指的是举证责任中的行为责任,即提出主张者应就其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该主张将不被法院所承认和接受,尤其是对主张者提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主张时,则更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正义要求。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适用这一原则可能会造成实体上的不公正。基于公平的考虑,各国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其他一些实体法中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诉讼中,传统的举证责任理分配原理并不能体现保护公民权利的实体正义理念。在网络游戏中,处于消费者地位的玩家,相对于游戏运营商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弱势群体。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发生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的情况,因为技术上与经验上的弱势,玩家根本无从判断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是因为服务商外的第三人侵权还是因为服务商的过失操作所造成的。从而玩家就无法判断对自己利益的侵害是由于服务商的违约还是第三人的侵权所致。但由于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签订了相关协议,玩家往往将诉求本能地投向服务商。此时,根据公平理念,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