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0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第十二条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第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帐户。国债回购中,申报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国债;企业债回购中,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企业债。第十四条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第十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第十六条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第十七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第十八条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国债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企业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3天和7天等回购期限。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第二十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第二十一条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100元×回购天数/36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小数点后三位。第二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第二十三条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