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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与其合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第二章房地产出售第七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必须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第八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第九条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出售自有的部分房地产时,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能分割的应允许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须经协商共同出售。第十条出售租赁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下列房地产不得出售:(一)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二)权属不清的;(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四)经行政主管机关公告拆迁的房屋;(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房地产。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一)未经产权登记的;(二)经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三)产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四)房地产设定的他项权利未注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视为出售,必须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一)以房地产出资,并已转为合资企业拥有的;(二)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收购、合并或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地产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应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审批;属于系统自管公房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条款,以及变更与解除等,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地产时,出售人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依照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一)契税,由购买人(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购买房地产的)按交易总额的6%缴纳。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及其在境内的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的,减半征收契税。(二)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五缴纳。(三)交易管理费,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千分之五缴纳。交换房地产的,根据交换差价按前款规定缴纳税费。第十九条出售的房地产发生增值的,应依照国家的税法规定,由出售人缴纳增值税。第二十条享受国家、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需要出售的,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商品房预售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开发,将正在建设的各类房屋预先出售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持下列证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领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一)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建设用地平面四至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四)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预售商品房工程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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