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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0年6月6日穗府〔199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房地产指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依法有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指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利。抵押人指以其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指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房地产担保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债务人指抵押关系中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债务人可以是抵押人,亦可以是第三人。第三条凡以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活动的,适用本办法。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境内贷款方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四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权证核发、核销、查询等行政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市房地局”)负责。第二章抵押的设定第六条下列实物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权;(三)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第七条下列实物或权益不得设定抵押:(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或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地产;(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等施以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四)抵押人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或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第八条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一)不得违背有关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规定及该土地使用权原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二)应连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三)若地上尚未建有房屋或其他附着物,抵押合同签订后,地上新增的房屋或其他附着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第九条以土地使用权连同为实现该土地的使用功能而签订的合同的权益设定抵押的,须凭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上述所签订的合同协商抵押。第十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同一房屋的部分设定抵押的,应将其相应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十一条以预售(购)房屋合同设定抵押的,必须符合本市预售(购)房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时,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所设定的抵押期不应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第十四条以国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和对拟抵押房地产估价结果的书面确认。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人以其房地产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进行抵押贷款的,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还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房地产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进行抵押贷款的,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还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备案。第十六条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以房地产价值中已设置抵押的部分再作抵押的,须事先征得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第三章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登记第十八条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不得在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订立。第十九条抵押房地产的估价,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亦可委托市房地局认可的估价机构评估。第二十条抵押物需进行保险的,应将抵押权人列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应由抵押人向在广州市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别、范围及金额,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抵押合同须载明以下主要事项:(一)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或营业所在地;(二)抵押贷款或债务的价款、币别、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法;(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面积、估价、处所、产权归属和使用期限。如有特别编号、标记或说明、图纸的,应分别予以记载;(四)抵押物的权证保管;(五)抵押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