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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信仰的内在悖〔上〕叶传星提要:法律信仰目前在中国面临着特殊的遭遇和困境。中国法制在逐步确立法律信仰的过程中面临着几组悖性问题主要从法律信仰对于人与对于法的内在性、法律信仰的理性世俗化与性、合理性与非理性、功利性与超功利性、守法的无知性与批判反思的自觉性等关系中展示出法律信仰问题的复杂性和内在矛盾运动。一、法律信仰在中国的遭遇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已经被认定为一项根本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一种现代民族建构的根本方式也是一种可欲的生活方式一种使个人可以得到更大开展的社会生存方式。法治是值得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问题是如何到达这样的生活?当代中国在建构法治秩序的时候尤其面对这样的困惑。我们看到有些西方种出丰硕的法治果实自己很羡慕也要去种但又找不到适宜的和土壤。如今的争议主要不是要不要去施行法治的问题更多的争是围绕如何推行法治而展开的。这个问题人们有多种争如有所谓的主导有社会自发演进也有二者相结合的官民互动;有制度创新优先也有观念启蒙优先;有立法优位有整顿吏治也有改革打破;有传统的无用有另起炉灶也有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等等。(注:这方面的讨可参见孙国华主编:?法治?法律2002年版第360~376页。)凡此种种都说明了我们还没有找到一条适宜的法律开展之路甚至有时候陷于“鸡生蛋蛋生鸡〞的怪圈。这在人治与法治、法治与德治、制度创新与观念更新、严格执法与执法者素质、腐败与制度破绽等等的互相关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观察和评当代中国的法治状况的时候人们可以发现的一个显见的是经过二十多年的立法运动我国已经有了大致成型的法律制度但同时群众对执法和状况又有普遍的绝望和不满这种绝望和不满反映了人民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而尤其值得注意的一个景观是人们在服从、承受和利用法律时远远没有到达对法律的热爱和信仰。走出人民对法律的这种“心不在焉〞或者“敬而远之〞窘境的可能的思路之一就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启蒙逐步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观念的一种高级形式在法治秩序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学者已经指出了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要件即它是法治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1]可以显见的是在没有形成全民族的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制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最终也没有强大的生命力。这种法制不是真正的法治。法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迫化为内在的心悦诚服从个体的信仰演变为群众的普遍信仰从远离和离于法律到切近和保卫法律的生活款式的根本改造都需要法律信仰的培育和确立。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承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2]一种群众对于法律的忠诚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信说明人们愿意热忱地投入到保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种斗争视为自己的一个庄严的和责任。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注:法律信仰的定义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少的看法从多个方面强调了法律信仰的特点。可参见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载?法律现代化研究?第2卷。陈金钊:?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要素?载?法制与社会开展?1997年第3。)法律信仰是个体的一种心灵状态也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心灵轨迹是民族法律观念的最突出、最生动的表现。它是把外在的规那么内化为主体的内在法律自觉性是法治理念在一个民族生活中落地生根的详细表达。一个社会普遍的、群众的法律信仰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根本指标。上正是群众的热忱法律信仰才赋予法律以强大的生命力使法律深植于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深植于一个民族的心灵深处并成为这个民族肌体的活的灵魂。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的根本要素表达着规那么和其所承载的意义之间的连接关系而最终信仰总是蕴含于特定的人文类型表达特定的人文价值和价值皈依。[3](P78)没有哪一种社会秩序不是建立在特定的文化根底之上的也没有哪一种信仰是脱离特定的文化背景而遗世地超然生成的。文化赋予一个民族以生活的意义为其提供各种符和价值。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奠定了一种特定法律秩序的根基是法律秩序成长的精土壤。只有当规那么与一个民族的文化共生共荣才会有规那么的生命力。同样只有当法治作为一种制度获得该民族在文化上的认同的时候在日常的法律生活中深入体验的时候才可能成为其生活的有机局部成为一种现实的法律秩序。中国至今没有确立法律的信仰这与传统相关与现实的法哲学理念有关更与我们的日常法律理有关。在中国没有如西方一样的信仰也显然没有法律信仰的固有传统这个深切地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中国所信奉的世俗伦理只是一种内在的而不是如西方那样外在的超越性的信仰。[4]中国没有产生那种突出的、外在的高于制定法的更高的法律观念(注:昂格尔认为这种超越法的观念是西方可以首先育出法治的条件之一。参见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