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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一)主体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1.国家行政机关。2.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1)行业自治组织。(2)地方居民自治组织。(3)学术自治团体。(4)公共服务设施。(5)行政公司。(6)行业监管机构。(二)客体公共行政的客体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有关公共行政客体范围的原则性标准:1.有限性原则。2.辅助性原则。3.放任性原则。4.中立性原则。5.自律性原则。6.比例性原则。(三)目的公共行政之首要和直接目的是公共利益。1.定义。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它的定义众说纷纭。《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公共利益是指“公众在其中都有份的金钱物质利益,或者可能影响他们法律权利义务的利益,但不包括任何狭隘的、单纯好奇的事物,也不意味着特殊地区的利益。它是一种在地方、国家或者政府事物中被公民分享的利益”。我们强调公共利益的真理内核和它的必然性,认为凡是一切包含了真理的内核、从而具有存在之合理性和必然性的一切事物都是公共利益,简言之,一切合理的必然的存在都是公共利益。反之,凡是没有真理的内核、从而不能证明其存在之合理性和必然性的一切现象,都不是公共利益。2.属性。(1)模糊性。(2)开放性。(3)整体性。(4)普遍性。(5)现实性。(6)正当性。3.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这是公共利益理论的核心问题。关于公共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的优先性,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绝对化,公共利益并不因为被冠之以“公共”的名义,就当然取得了优先于私人利益的优先地位;即使经过合理的利益衡量,认为公共利益是优先的,也不能将其绝对化,也就是说,必须受如下原则的限制:1.法律保留原则。2.比例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公平补偿原则。以主体的不同为基础,可以进一步明确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的其他区别:1.目的不同。2.手段不同。3.范围不同。4.救济途径不同。5.法律依据不同。公共行政与私行政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之间存在着许多相通的原理、原则。2.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3.公共行政的推行越来越多地借助私行政。(二)实质意义的行政从权力分立和职能分工的角度界定的公共行政,学理上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传统的分权理论认为,立法的实质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达民意,司法的实质是中立的国家公断人应申请裁决法律争端,行政的实质是将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适用于具体的事件。三种国家权力和职能的主要区别在于活动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就此而言,行政区别于立法和司法的特点是:1.具体性。2.主动性。3.创造性。但是,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如下问题值得思考:1.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也可以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2.司法机关也进行立法和行政活动。3.立法机关也进行行政活动。4.人民法院下设的执行机关及其职能,就其实质而言,应当属于行政的范畴。5.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制和职能也具有行政的性质。三、公共行政的分类(一)国家行政和自治行政1.主体不同。2.范围不同。3.权力来源不同。(二)权力行政和非权力行政1.相对人的地位不同。2.公共行政的方式不同。3.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三)秩序行政和服务行政1.内容不同。2.关系不同。3.方式不同。4.依据不同。(四)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的区分是相对的,任何行政法规范都具有裁量和羁束的两面性,问题在于哪一个是主要的方面。裁量行政总体上有两种:一种是法律后果裁量,另一种是事实要件裁量。两者的区别除了对象不同之外,主要是司法审查的标准不同。法律后果裁量瑕疵的表现形式有:1.裁量逾越。2.裁量怠慢。3.裁量滥用。4.违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事实要件裁量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结论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这里的问题主要是:1.法律解释。2.行政机关的独占判断权。四、公共行政的历史(一)现代化(1)现代化不同于“工业化”。(2)现代化也不同于“西化”。(3)现代化是一个民族性的多元化概念。(4)公共行政现代化的实质是使我国公共行政制度越来越接近其形式和实质的合理性。1.公共行政现代化的一般规律。(1)内发型模式和外发型模式。(2)观念先导模式和实践先行模式。(3)递进模式和跳跃模式。2.公共行政现代化的标准。(1)生态化。(2)协调化。(3)人性化。(4)国际化。(二)民营化在行政法上,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理论基础是:(1)间接服务行政理论。(2)行政私法理论。(3)公务法人理论。(4)民主化与分散化理论。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具体做法:(1)合同外包。(2)特许经营。第二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