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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天银股字[2008]第055-4号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政编码:100044电话:(010)62159696传真:(010)88381869二○○九年五月天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天银股字[2008]第055-4号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苏州市东山钣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制及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分别出具了天银股字[2008]第055号《法律意见书》、天银股字[2008]第056号《律师工作报告》、天银股字[2008]第055-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银股字[2008]第055-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天银股字[2008]第055-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根据股份公司截至2009年3月31日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光华)出具的天健光华审(2009)GF字第020099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对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补充如下:(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2、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5-1-1天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二)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1、股份公司规范运行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天健光华审(2009)专字第02022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2、股份公司财务与会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符合下列条件:(1)根据《审计报告》和天健光华审(2009)专字第020219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鉴证报告》,股份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一期(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3月份,下同)的净利润分别为35,947,901.01元、55,346,440.27元、64,886,848.22元、13,582,328.49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0,405,761.15元、52,560,966.25元、64,500,622.94元、13,357,328.49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股份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人民币153,009,490.20元,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2)股份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0,953,589.30元、15,882,391.51元、76,597,240.36元、25,161,430.69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为人民币133,433,221.17元,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一期营业收入分别为282,802,974.60元、379,269,585.78元、508,658,637.91元、102,729,980.38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为人民币1,170,731,198.29元,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规定。(3)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为人民币793,2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