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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梳理表行政执法部门名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填表时间:2006年8月30日序号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或种类其他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颁布机关颁布时间其他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备注1国家高技术项目审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02.28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单列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行政执法依据同样适用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初审和审批行政执法依据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2004.07.16第二部分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三)健全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初审和审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02.28第十二条: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贷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行政执法依据同样适用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审批行政执法依据4收费公路项目审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09.13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5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11.15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6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2006.07.07第十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审批或者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7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04.22第5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