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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9页篇一:法律意见书格式编号:广东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关于:敬启者:广东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担任a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本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有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a公司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下列(但不限于)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1、2、……a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同、且原件上的签署和印章均为真实,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项目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意见书所指向之项目出具,非为其他目的而出具,非经本律师事先书面同意,本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共页,其后之附件均为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广东xx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二:法律意见书格式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xx(x)x字第xx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事由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XX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