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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_1 (7).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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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_1 (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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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30日经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其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示范区、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1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XX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退耕还林还草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设区的市(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和退耕还林还草专项规划,-3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户储存,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耕地开垦管理办法及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垦未利用地,用于农业生产。依法取得的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继承,但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第二十一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土地整理所增加的耕地,按照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依照土地整理合同约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二条利用新开垦的耕地和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土地整理单位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单位。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建设占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用于耕地开垦;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在未确定为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前,应当组织耕种;该幅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予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依照《XX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标准、依据和审批结果。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用地应当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按照下列规定拟订方案:(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的,拟订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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