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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情势变更原则研究课题类别:设计□论文■学生姓名:李彩虹学号:200861120105班级:08级01班专业(全称):法学专业指导教师:高中权2012年4月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这一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合同法草案吸纳了这一原则,但最终未被立法机关采纳,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缺憾。我国《合同法》并无直接规范情势变更原则的条文。在《合同法》立法草案中一直存在着关于该原则的规范,但在《合同法》表决时去掉了这一规范,主要是担心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会对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消极影响太大。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明文规定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为我国民法之一般原则,再者,我国已经正式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第79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已成为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上讨论该原则仍有其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排除通过司法解释或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对个别案件的适用机会。研究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历史沿革以及情势变更原则在中国的现状,可以促进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完善,研究可以选择情势变更原则产生的根据、意义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为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民法所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中的缩影,也是现代国际商事贸易中为避免经济环境的异常风险而广泛应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原则在其他各国法律及国际条约中均有表述,国外司法实践中也已成熟应用这项原则,而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规定此项原则。随着我国入世后参与国际竞争压力的加大,在法律上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已具备充分的基础条件。本文试从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入手,深入分析此原则,并就我国现行法律提出立法建议,为我国今后设立情势变更制度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奠定基础,并提供一定的参考。二、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献综述):研究现状:1.郁章龙在《论情势变更原则》一文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按照学术界的说法,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默示条款说。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说。第三;法律行为基础说。在上述几种说法中,笔者同意诚实信用原则说。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当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当事人之间双方利益关系失衡时,应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应为诚实信用原则。2.徐小明在《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研究》一文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产生背景做出了详尽的阐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法律关系成立后至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使原有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或情势发生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导致当事人行为目的不能实现,如维系当初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则显失公平时,变更或解除原法律关系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产生于20世纪的现代民法,反映了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它对立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必须严守原则。近代民法追求形式正义,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契约成立。契约成立后出现何种客观异常情况,均不影响契约的效力。此即契约必须严守原则。“20世纪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观念而追求实现实质正义。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学说和判例创立了各种新的理论和判例规则。”民法学家们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情势变更这一民法概念,以期用情势变更的公平价值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各国的社会法学派和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如果契约在履行过程中情况变化,使之会对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则该契约被解除。情势变更原则就这样在法院对大量案例的审判干预中应运而生了。许多国家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情势变更细则。《法国民法典》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大革命时期,这是个崇尚私法自治的时代,契约自治原则在拿破仑法典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该法典以一千多个条文规定契约之债,“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他们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以财产、甚至人身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法典并未对情势变更作出任何规定,法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也坚持“契约必须严守原则”,否定合同变更。但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合同变更已采取了肯定的态度。《德国民法典》是在分析法学派的学者的指导下制定的,完全排除了情事变更原则。但在一战后,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