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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篇目錄高雄縣政府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暨實施計畫◎行政相關法規◎課程與教學相關法規◎特教資源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法規1高雄縣政府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暨實施計畫【行政相關法規】01高雄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302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403高雄縣身心障礙適齡學生暫緩入學申請要點……………………………504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請更改鑑定及安置作業…………………………605高雄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706高雄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設班原則作業要點…………807高雄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1008高雄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1209高雄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補助要點……………………………………………………………………1410高雄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請要點……………………1611高雄縣政府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1812高雄縣國民中小學免費教科書補助實施要點……………………………19【課程與教學相關法規】13高雄縣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巡迴輔導實施要點…………2114高雄縣身心障礙類特教班教師授課節數要點……………………………2315高雄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管理計畫…………………25【特教資源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法規】16高雄縣提供身障生教育資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要點…………………2717高雄縣身心障礙教育相關專業團隊服務實施計畫………………………292高雄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訂日期:91年5月1日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訂定之。貳、目標:高雄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促進高雄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發展,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各項受教權益,確定特殊教育工作方向,以達到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目的。參、組織人員: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主任委員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或機構、及其他社會人士聘兼之,任期兩年,得續聘任;必要時得邀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二、本會另設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辦特教業務之課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之事務,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本局特教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肆、工作任務:一、有關本縣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劃之建議。二、促進特殊教育發展,處理有關申訴案件三、有關本縣特殊教育受理申訴案件再申訴案件之仲裁。四、其他有關本縣特殊教育之諮詢事項。伍、會期:本會至少應於每學期開學之初開會一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召開本縣特殊教育年終檢討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出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陸、薪給: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受邀出席之專家學者或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柒、實施及修改: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3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訂定之。二、為正確評估特殊教育學生之身心潛能與需求,建立多元評量程序,發展彈性、多元之就學管道,提供相關服務措施,並做好特殊教育評鑑制度,特設置高雄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三、本會採任務編組;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教育局長兼任之,另聘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下設總幹事、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數人。四、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外聘之委員,每次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及酌給交通費。五、本會為滿足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需求,應本最少限制之教育環境為原則,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甲、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乙、建議專業團體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丙、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丁、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戊、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及教育部補助款項下支應。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4高雄縣身心障礙適齡學生暫緩入學申請要點(民國93年1月30日修訂)一、高雄縣政府為協助身心障礙適齡學生申請暫緩入學,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學生,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學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者。(二)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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