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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题之罪名释疑一一非法拘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就非法拘禁罪而言,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罪与非罪的规定不甚完善,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从宏观的角度全面把握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导致了原本就不清晰的立法定更加模糊。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拘禁罪只有注意考察以下关键因素,将它们作为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才能准确地界定非法拘禁罪:一、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标准一一“非法性”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立罪与否首先要考察拘禁行为的“非法性”。“非法性”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无权拘禁他人但使用强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行为人有权拘禁他人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一方面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会涉及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文规定。目前法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时间的长短对立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构成非法拘禁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非法拘禁罪作为典型的继续犯剥夺自由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当然的要求没有一定的持续时间作基础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无从谈起。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非法拘禁罪而言,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非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补充。现在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和X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乂〕1号)中关于非法拘禁的规定。上述两部司法解释里所规定的时间是我们可以参照的时间规定,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可以予以参照(下文将摘录上述司法解释条文,此处不再赘述)。三、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个标准清节的“严重性”剥夺自由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结合该行为的次数、人数、手段、危害后果、动机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为,不应定罪处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时间过短、瞬间性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审判实践中,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是必须认真考虑的,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四、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四个标准一一法律规定的“衔接性”在我国法律上,对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依据有以下三个:分别为《宪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上三部法律对拘禁这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区分轻重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之间相衔接的逻辑性。因此,时间较短、情节轻微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相关规定,而应适用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即可。可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一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情节较轻微的,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处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众成清泰刑事律师注:从我国根本法角度规定了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为的当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