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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务派遣概况一、劳务派遣概念二、国外劳务派遣基本情况及主要规制措施劳务派遣员工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不大国家使用劳务派遣较多的行业为制造业、服务业,岗位以操作性、非熟练岗位为主。派遣时间以短期为主被派遣劳动者中性别比例比年轻人比重较高。(二)国外对劳务派遣的态度及立法演变国外劳务派遣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严格限制再到逐步放松管理的发展过程第一阶段为禁止阶段第二阶段为严格规制阶段第三个阶段为放松规制阶段主要国家对劳务派遣规制的态度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劳务派遣不以禁止与管制为特点,而是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为主旨,对劳务派遣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为代表。另一类是对劳务派遣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其代表是日本、德国和荷兰等国家英国1.建立了包括劳务派遣业务在内的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服务的基本法律框架。2.派遣员工以与用工企业直接雇员平等的待遇。德国1972年《雇员派遣法》建立了对劳务派遣进行立法规制的基本框架1.承认其促进就业、减少摩擦失业的作用;2.对派遣期限限制的放宽;3.放松了对派遣用工的行业限制;4.规定同工同酬的原则;5.放松了对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日本1986年《劳动者派遣法》承认了劳务派遣的合法性1.适用范围方面进行限制2.派遣期限限制(三)国外规制劳务派遣的主要措施行业准入1.派遣业务的许可制度2.特定派遣业务的许可制度3.登记备案制度4.许可制度与备案制度并行保障金制度1.法国2.荷兰限制使用劳务派遣的范围及期限通过立法规制1.限制使用范围2.限制使用劳务派遣期限3.规定允许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形或岗位4.限制使用劳务派遣的比例通过集体合同规制劳务派遣—荷兰1.分三个阶段规定不同类型的劳务派遣第一阶段:78周第二阶段:2年或者8个合同第三阶段:无固定期限2.退回、等待期工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的规定3.试用期规定4.工资及同工同酬5.培训信息报告制度平等待遇1.平等待遇规定2.平等待遇的保障措施3.平等待遇的例外行业自律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察和指导其他三、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我国劳务派遣发展1、发展简史(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制阶段划分第一阶段:上世纪80年代——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欠缺,一般与职业中介管理等捆绑在一起管理。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宽松的市场准入管理手段,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方式与一般企业相同。第三阶段: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后——至今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法队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必须是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制1.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制思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2.具体内容:涉及3条款——提高门槛,增加行政许可;——修改法律责任;——明确过渡期。(三)劳务派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用工状况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用工单位构成劳务派遣机构情况、数量、机构类型存在问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与监管问题突出滥用劳务派遣问题比较突出(超三性、用工占比、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被派遣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同工不同酬、民主权益、社保权益)职业规划缺失、职业生涯前景暗淡(四)社会各界的批评与关注中央领导关注“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现在央企大量用劳务派遣工,这么下去还得了?——长期大量用派遣工,对企业发展也不利。企业还有工人阶级主体地位问题。劳动者、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以劳务派遣用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政权怎么巩固?”再度指示:这是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中反映的最为突出的问题,确保劳动合同制成为我国基本用工制度,没有一点硬性规定、实践证明是难以做到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用工制度关系到工人阶级队伍的建设。党报连续多期“透视劳务派遣乱象”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修法原则(一)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问题1.决定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一)关于劳务派遣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