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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实施条例1.认股权证实施条例1.1.目的为了提高公司管理层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发展,实现相互拥有的企业理念,特制定认股权证实施条例。1.2认股权证的章程本条例依据公司股东于2002年9月24日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认股权计划《计划2002》有关条例制定。《计划2002》中有关条例均为本实施条例的一部分。1.3.执行机构本条例由董事会批准,集团财务管理部执行。1.4认股权证实施时间自2002年9月24日开始实施。1.5认股权证授予对象及数额1.5.1五年内,职员可获得公司认股权证,分年行使,在职员聘用合同中约定,总额如下:A:执行董事:300万股(每年60万股);B:执行总裁:250万股(每年50万股);C:总裁助理/职能部总经理/地区总经理:150万股(每年30万股);D:地区副总经理/总部业务正副总监:75万股(每年25万股);1.5.2内部兼职的职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授予认股权证。1.5.3董事会有权调整授予认股权证数额。1.6认股权证的时间限制1.6.1职员签定聘用合同之日起满一年后,才有资格享受公司依据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授予的职员认股权。1.6.3若职员在某一工作年度实际工作达到251个工作日,则获得本年度期权所需工作年限,下一期权工作年限是从上年期权获得之日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工作日可以累计计算。若职员工作日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工作年限,则无权获得当年期权。职员工作日的统计按公司规定执行。1.6.4认股权证行使的时间限制职员认股权证的行使时间按授予时约定为准。1.7认股权证的授予及实现方式1.7.1认购方式在授予职员认股权证数额时,将以认股证邀约信的形式由董事会授权发出,邀约信将注明授予的认股权数总额、认购期限及认购价格。1.7.2分期购买在授予职员的认股权证数额内,职员以约定的价格可以到期购买公司的股票,每期购买的股票数额及认购期按邀约信为准。1.7.3职员在公司工作期间或在职员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被授予的认股权自动失效;已经被授予的但未行权的认股权自动失效,若不是由于本人过失或犯刑事案件被解聘,董事会可另行决定职员的认股权何时失效;已经被行使的,职员可以自由转让其购买的股票。1.8权利与义务1.8.1认股权证系职员本人所有,不得出让、抵押或附以任何第三者任何权利,若违反此规定,公司有权注销该职员获得的未行权的认股权。1.8.2职员行使认股权后,对所购买的股票享有完全权利。1.9其他1.9.1职员聘用合同中有关认股权证的条款依据本条例制定,若职员在本条例公布前签订的聘用合同与本条例不符,以聘用合同为准。1.9.2如遇公司上市地政策法律调整、公司性质及认股权证结构变化等客观情况,将依据《计划2002》进行修订。1.9.3本条例追溯至2000年起算。1.9.4本条例依据《计划2002》起草,董事会批准后执行。1.9.5本条例由董事会批准生效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