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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探讨现阶段房地产项目行业呈现高速发展趋势,在此种背景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也在不断的增加,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导致的合同索赔纠纷也越来越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存在可以极大的帮助索赔纠纷更加公平的解决。工程索赔时效制度从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诉讼时效的制度,但是相对于诉讼时效来说其又具备着除斥期间特点。工程索赔时效制度可以帮助公平的处理建设施工合同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施工合同的索赔时效性,对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更好的发挥其积极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主要用于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针对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与预期费用的比较,如果是发包方个人原因导致实际费用高出预期费用,这承包方有向发包方提出赔偿的权利,但是必须在索赔时效范围内执行,否则视为承包方主动放弃索赔的权利。索赔时效可以保证合同纠纷提出诉讼的及时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帮助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平性,探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时效期,分析索赔时效的基本性质和主要功能,对帮助建筑工程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二、索赔时效的性质与功能(一)索赔时效的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人没有在规定的索赔期间内行使索赔权,认为索赔人主动放弃索赔权利,约定索赔期间为28天。比如,A开发商与B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现索赔事件时可以在28天内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告示。B建设公司因为A开发商方面的因素造成工程完成期间实际支出的费用高于预计费用,要求对方支付因为延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性质,笔者认为索赔时效应该隶属于民法诉讼时效,二者却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建设施工合同的本质则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不主动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则提出索赔的权利被消灭,这意味着法律不再强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同时也并不限制被索赔方主动的赔付索赔方一定的费用或是造成的损失,同时工程索赔时效不应当适用中止、中断的诉讼时效制度。(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功能首先,索赔时效的存在就是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法律责任人的利益,促使权利人履行义务。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主要责任人都有可能成为索赔方和被索赔方。索赔事件发生后,由索赔方的一方通过法律渠道向被索赔方提出索赔申请。建筑承包商因其直接参与到建设工程当中,对于施工现场情况较为了解,所以导致合同双方对于导致索赔事件的原因存在不同的了解,维权条件也会有所不同,维权条件差异随之变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的降低维权条件差异,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合同签订者二者之间的利益。并且还明确规定了索赔事件有效的时间范围,超过规定日期可以视为索赔人放弃了行使索赔的权利,即使之后索赔人向被索赔人提出法律诉讼,由于超出索赔时效的规定时间,法院就不会再支持索赔方的折申请。其次,索赔时效能够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力。索赔时效作为时效制度之一,本质上属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有时间限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才能有效。一旦超过规定的时间,视为权利人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力,法院也不再对其进行保护,促使权利人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力。最后,可以缩小合同签订者二者之间的维权条件差距,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和举证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纠纷影响了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合同双方在索赔上肯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分歧。只针对一些产生纠纷时间过长却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的纠纷来说就更加难以确定双方的责任。通常这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纪录,业主和建筑承包商的纪录存在着很大差异,导致后期取证也成为了一大难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效性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对索赔时间加以限制促使索赔方在纠纷发生时及时的收集证据,及时向被索赔方提出,这样也促使了被索赔方收集相反证据的机会,保证了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而帮助建筑施工纠纷得到更加公平的解决。三、索赔时效的法律基础和效力(一)索赔时效的法律基础建筑领域已经默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具有法律效力,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明文规定将索赔时效,索赔时效只当作是合同双方之间制定的合同约定。但根据合同法基本原则分析,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满足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条文,协定的各项条款得到合同双方的支持和允许,表明索赔时效应该合法有效。同样在合同法第八条提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索赔时效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索赔期限超过规定的索赔时间,法律约束力不再有效。需要注意的是索赔时效适用范围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变化,一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列出那些项目不应使用索赔时效。比如,因为建设工程变更设计影响工程造价以及竣工结算,就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