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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评价工程招标施行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平安评价市场,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运营单位及平安评价机构的权益,促进平安消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招标活动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平安评价工程,是指消费运营单位需进展的平安预评价、平安现状评价和平安验收评价工程,以及消费运营单位需要的平安标准化和平安征询效劳事项。第四条淄博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委托市平安科学技术学会负责平安评价工程招标组织治理工作。学会设平安评价招标办公室,每周五在市安监局网站公布平安评价工程名单,每周二组织招标活动。特别情况随时组织招标。第五条平安评价机构参加本市平安评价工程招标活动,可申请参加淄博市平安科学技术学会,成为学会会员,遵守学会章程,接受学会自律标准。第六条参与投标的平安评价机构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平安评价工程需非学会会员的平安评价机构进展评价的,消费运营单位应报淄博市平安科学技术学会同意。第七条平安评价机构在参加投标前须向招标办公室交纳5万元履约及质量保证金,未中标及不再参与投标活动时退还。第八条招标由学会平安评价招标办公室主持。招标采取平安评价机构当场填报《平安评价工程投标书》的方法。投标最低金额为中标人。如投标金额明显偏低,视为恶意竞争,作废标处理,次低价为中标人。消费运营单位如对中标人提出异议且理由充分,经招标办公室研究同意,应选择投标次低价,如对次低价评价机构仍有异议,第三低价的投标机构为最终中标人。参加投标的平安评价机构须对招标活动签署意见,确认招标结果,不签者视为放弃权利。第九条《平安评价效劳合同》由学会招标办公室统一印制。中标的平安评价机构持《平安评价工程中标通知书》三日内与消费运营单位签订《平安评价效劳合同》。二者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平安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觉察消费运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消费设备及技术等现象时,有权中止合同,并及时向招标办公室说明情况。《平安评价效劳合同》及相关投标材料要报淄博市平安科学技术学会平安评价招标办公室备案。第十条未经招标自行与消费运营单位联络平安评价工程的、中标后工程转包的、无正当理由到期不能完成评价的取消其学会会员资历。第十一条本方法自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