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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1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水利部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以及职责,可参照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逐级上报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应急预案报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制定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3)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6)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9)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1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3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