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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保密规章制度一、总则(一)为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保密制度。(二)凡上级和市本级下发的标明密级或明确规定要保密的文件和有关材料(以下简称秘密文件)、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和活动,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涉及保密内容的,都属保密范畴。(三)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谈论或向其他人员泄露应予保密的内容。(四)办公室应经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事迹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应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和采取补救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二、文件保密制度(一)秘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阅、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登记手续。(二)市政府和本办的秘密文件在印制前要依照规定准确地标明密级和发放范围,由本办打印室打印。严禁在外单位的打印室打印秘密文件。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发放范围规定的份数印制,有关人员不得多印多留。打印过程中形成的蜡纸、清样、废页、废件等均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和向废品收购人员出售。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以及历次清样,要及时送档案室存档。(三)秘密文件要经专门的机要渠道发送,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和在无保密措施的无线移动电话、普通有线电话和传真机等通讯设备上发送。投递人员在外出递送秘密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递送文件无关的事情。(四)秘密文件的传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进行,不得将秘密文件带回家阅读。(五)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对平时工作使用较多的秘密文件,用后应随时入柜加锁,办公桌上不许存放秘密文件。(六)复印、摘抄秘密文件必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并要做好登记手续。翻印、选编和汇编秘密文件时,须经原发文机关同意。复制件和收有秘密文件的汇编要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七)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要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和采取安全措施。严禁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必须于当日或次日上午交办公室收文登记,在本人保管期间要做好保密工作。(八)秘密文件要认真执行清查清退制度,清查中如发现文件有损或遗失,应及时报告,积极设法追查和补救。需要留存备查的,应按文书立卷归档,其它按规定办理。(九)工作调动和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手续。(十)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登记造册,并派专人(2人以上)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或废品收购人员出售秘密文件。三、会议保密制度(一)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会前应认真研究安全保密措施,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对会场环境及会场设施包括扩音、录音设备进行防窃密、泄密检测,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和在会场内使用手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设备。(二)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对参加保密程度较高的与会人员予以审定,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大型重要会议要发统一的会议证件,进入会场要签到、验证。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三)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不得代转。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准许与会人员带回的文件,要按规定交各自单位的文书部门登记、归档。(四)主持会议的领导要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一律不得记录。需要公开报道的,见报稿件要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市府领导的讲话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录音,对经同意录音的磁带要同文件一样管理。(五)会议结束后,对开会场所及与会人员所住房间要进行检查,严防秘密文件遗失。(六)各种会议记录本要按相应的密级(包括无密级的会议)妥善保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记录本由秘书科负责保管;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记录本由各分管领导秘书保管3-5年后送收发室保管,由收发室定期移交保密局或档案馆。有关人员应按规定严格保管好记录本,调离办公室或变动岗位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四、办公自动化保密制度(一)凡利用电子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电话(含对讲机、无绳电话、车载电话和手机等移动电话)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制、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时形成的信息和载体(包括软盘、硬盘、光盘、音像制品等)、办公自动化设备自身采用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