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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成果和科研档案管理,及时、快捷、方便地把握我校的科研动态,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客观准确地编写年度《科研成果公报》,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及党务行政管理人员的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主要标志,是晋级、升职、定级、定岗及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条科研成果登记是每个院、部(所)每个科研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权利与义务。科研统计的依据、科研业绩的核算、科研奖励的兑现,都以登记过的成果为准。第四条科研成果的登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及省上各类各级科学研究统计年报填报的基础,是学校科研档案的形成、科研工作量计算的重要保证。第五条未办理登记的科研成果,在提升职称和申报评奖时,科技处不予出示证明。第二章成果登记原则第六条各院、部(所)科研秘书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收集、整理登记和保管工作,双肩挑人员按所属学科归入院、部(所);党务行政管理人员由科技处负责。第七条成果登记必须使用由科技处提供的《科研业绩管理平台系统》,由成果作者本人填写三级系统(严格按科研业绩管理平台系统填表须知填报),每项成果填写一个条目(或一条记录)。所有成果必须将原件或复印件(含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交院、部(所)存档,有转载情况的附转载全文;咨询报告附采纳证明。第八条各学院、部(所)科研秘书必须使用由科技处提供的《科研业绩管理平台系统》二级系统对本单位的科研成果进行汇总(严格按科研业绩管理平台系统填表须知填报),并经主管科研的院领导签字认可、盖章后方可报科技处。第九条每年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各单位向科技处上交一份签字、盖章后的《单位科研业绩档案》报表。科技处作检查、核实和汇总并对日常的成果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第十条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反对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学校将依《西北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有关条例及时撤销该成果,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章成果登记范围第十一条人员范围:西北民族大学正式在岗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第十二条时间范围:《个人科研业绩档案》和《单位科研业绩档案》是从上年度11月1日到本年度10月31日止的全部科研成果内容为一个统计年度。已登记过的成果不再重复登记。往年因出版时间晚或其它客观原因漏登的科研成果,可以一并补登。第十三条成果登记范围:凡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是我校的科研成果均在登记范围之内。参与或主持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重大、重点、支撑)子项目所完成的科研成果也在登记范围之内。(一)著作出版: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辞书、工具书及论文集等);公开出版的由多人分别撰写的单篇论文汇集成的论文集,不作为著作类登记,可作为单篇论文分别登记。(二)论文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评论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凭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登记;(三)科研立项:由我校教职工主持的各类纵向、横向项目;(四)项目鉴定:我校教职工主持完成并通过鉴定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五)成果获奖:获得各级各类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六)专利及成果转化:职务发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知识产权登记及科技成果转化;(七)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用并起到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如: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决策建议、计算机软件等,持采用单位采纳证明,经院、部(所)学术委员会认定,可作为科研成果登记。第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和登记:(一)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二)论文集未经正式出版的;(三)著作、论文未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的;(四)艺术类作品未提供出版物原件或复印件的(大型作品无法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的,应商科技处确定认定办法);(五)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结项的;(六)获奖成果未提供奖励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七)其它各类辅导材料、复习资料、实验大纲、考试大纲、练习册、测试题等不作为科研成果登记。第十五条登记审核材料:登记必须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作为审核依据、以复印件存档。存档材料包括:(一)论文复印件(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或抽印本、著作按规定的复印件(封面、版权页、目录等);(二)美术、音乐创作作品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播出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大型作品无法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的,应商科技处确定认定办法);(三)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四)鉴定证书或结题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五)检索资料或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