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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对股份回购的法规分析天道并购俞铁成一、国外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及若干案例1、美国--原则上许可股票回购美国原则上允许企业回购股票,因此在美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股票回购的目的有:À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价,防止因股价爆跌出现的经营危机。Á为了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公司为了维护现有的经营方针,维持本公司利益而争取控股权时,回购本公司股票才是合法的。2、德国--原则上禁止,但规定较为宽松德国法律原则上禁止企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但根据该国股票法第71条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所谓特定情况是指:À避免重大损失时Á向从业人员提供时Â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Ã股票继承时,等等。3、日本--原则上禁止,而且规定也较为严格日本法律原则上禁止企业买卖公司股票,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资本充实,股东平等,以及企业控制权的公平分配,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企业收购本公司股票也是允许的:À为注销股票而收购时Á企业合并时Â在接受以物抵债等由上可见,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身股份均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尽管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宽严程度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作为公司资本运营的重要方式之一的股份回购,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和规范的资本运作方式。案例一:澳洲国民银行股票回购案1996年11月30日,澳洲国民银行宣布其将于今后的12个月内,购回价值11亿澳币市值的普通股票,约为注册资本的5%。当天,国民银行股价升幅达3%,至当时的历史最高价AUD15.30。此项宣布同时对当天的大市有相当的推动作用,力保大市稳中微升;否则,当日股市将是下降趋势。该公司宣称,此项资本管理举措主要原因是公司付息举债的成本低于公司的红利支出。案例二:港股回购活动1997年10月,香港股市的骤跌引发了股票回购的风潮,尤其是10月的最后一周,回购活动达到了历史高峰。下表详细列举了1997年1月至10月股票回购的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10月份由于股市下挫引起的回购活动突然陡升。平均每日宗数平均每日金额平均每日每宗交易金额十月18,100134,8669,366九月3,25014,0094,878八月2,70614,6827,360七月2,65012,9154,087六月4,15814,2312,664五月1,8892,4401,184四月5,36427,7124,681三月2,60020,0735,835二月3,2504,7751,436一月4,9554,952971TABLE:summaryofRepurchasesactivitiesinH.K.毫无疑问,股票回购的增加对市场起到了很大的支撑作用。随后的几个月内,香港恒生指数一直保持在10000点左右振荡,直到东南亚经济危机进一步恶化以及国际对冲基金对港市的进一步狙击。与此同时,同处香港股市的H股并无回购活动产生。如下图所示,恒生国企指数的下跌幅度显然大于恒生指数。恒生指数由97年9月底的14000点左右跌至98年9月的7000点附近,跌幅近50%。但是恒生国企指数在同一时期有1250点跌至250点左右,跌幅达80%。当然,造成国企指数严重超跌的因素有许多,其中主要是上市公司业绩不佳,而当初发行时存在过度包装现象。但是不可否认,没有相应的股票回购活动也是其中原因之一。二、中国对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分析1、《公司法》的规定(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并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度。”#评论:中国对股份回购的最权威的法律规定就是《公司法》中的这两条,和国外甚至是香港的针对股份回购的法律相比显得过于简单。当然这也和《公司法》是基本法、不可能对具体的一些公司运作方式进行详细规定有关。《公司法》的这两条规定虽然简单,但也明白无误地传递出以下重要观点:(1)中国允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回购。(2)中国公司在股份回购后必须要注销掉该部分股份,这就从法律上杜绝了在中国实行国外非常盛行的“库存股”处理方法。(3)中国保障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