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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复习指导篇一:法哲学复习笔记第一章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公元前5世纪的法哲学开展情况——自然哲学正义和法律性质是法理学的讨论的核心内容希腊时期:法律是神赐的礼物,法律形态与宗教沒有区别不成文法是神的法律,法如糖水公元5世纪后觉察人才是法的推断按照,智者学派,法律的意义是人任意制定。(留意区別观点差异,规律与法律的比较——安堤弗)一、第一阶段(荷马和海西奥德Hesiod的诗歌)1、法律由神公布,人类通过神启而得知法律Hesiod:将非理性的自然界的有序原那么(有序原那么)与人类(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那么相对照;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根底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2、法律与宗教在特别大程度上合一3、法律与宗教的冲突(1)Sophocles(索福克勒斯)的悲剧Antigone(安提戈涅)中著名的一幕戏(违犯的不是不成文的法律,而只是克里奥的法律)(2)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宗教义务与世俗命令都试图要求排他性的绝对效忠二、第二阶段:狡辩派/智者,哲学开始和宗教相别离、传统生活方式遭到批判1、社会观念的改变法律是认为制造的东西,可以更改,制定法律是为了权宜和便利否认正义概念的形而上,按照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展分析2、将自然(physis)和法律(有序原那么)作区别狡辩论者安提弗:必定的、不可抗拒的VS偶然的、人为的?人所设定的惯例只是对自然“权利”设定的一种桎梏?3、强权即公理——狡辩家:卡利克里斯(1)“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根本原理;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确实根本不平等的;(2)法律是掌权阶级维护本身利益而制定的柏拉图说“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因此,正义者确实是遵守效劳于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律的人,无视这种法律确实是不正义;假设人能绕开法律,他为不正义的行为便是值得的(斯拉雪麦格)。苏格拉底道德可以通过理性来推断,古希腊将人分为4等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区分其正义理论和法律观前者详尽、明确、坚持不断,后者是其哲学理论的表层,后半生发生本质性变化二、正义理论人生来不平等、确立等级制度、界分严格的等级分工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做他的才能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柏拉图正义确实是各斯其职,正义是和谐,用智慧治理国家三、法律观1、《共和国》一书(理想国)(1)行政国家,按照智慧而非法治theruleoflaw(2)纠纷由政府当局裁决(3)法官拥有特别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正义的执行“不要法律”)2、《政治家篇》不注重法律的缘故:抽象、过于简单,不能处理现实中复杂纷繁的各种详细情况3、《法律篇》“法律国家”法治国是第二等好的选择,倾向于法律万能自由裁量权受约束,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从法规中寻求指南总而言之,柏拉图指出法律规那么的缺陷,因此要有智慧的人来统治国家,他认为人治优于法制。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一、法治以法律为根底的国家是到达“善生活”唯一可行的手段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要素阻碍的理性”二、衡平epieikeia“当法律太原而不能处理详细征询题时的一种矫正”法律规那么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其无法适用于个案,现在法官可以背离其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假设预见到这种情况而会做出的处理那样审理案件。衡平法是基于一般法根底上出现,两者统称为判例法。正义是一种平等,平等是一种相等,亚力士多的分配正义:比例平衡,与平均正义:数量平衡的区别。三、正义1、正义的分类(1)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平均正义correctivejustice(2)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惯例正义conventionaljustice对自然正义语焉不详,自然法大约具可变性和恒定性(强迫性)2、自然正义与实在法的冲突及其法律后果(1)无答复,但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2)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而非正当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权威(3)关于恶法的执行和遵守,未说明观点(但柏拉图认为,人民可以对抗或抵抗极不公正的命令,这甚至是一种义务)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西塞罗同柏拉图一样,认为正义确实是各得其所第四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西塞罗)理性的自然法高于法律一、自然与理性(一)根本观点1、“自然”处于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自然确实是支配性原那么,本质上是理性的,芝诺认为整个宇宙的本质确实是理性,自然法确实是理性法lawofreason,人本质上是理性动物,跟据本身本性的法那么安排生活2、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根底自然法具普遍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