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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页医疗保险申请办理和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1、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确定离开务工地时,应到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参保人员只需提出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先对申请人员进行跨省转移接续资格审核,对于符合跨省转移接续政策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政策规定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说明。4、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无误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参保人员转入时有同一时间段重复缴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