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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分析近年来各种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在其中由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占了大部而在手术之前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所签订的手术同意书更成了医患双方举证的重要内容笔者试从以下两个相关案例对手术同意书的法律属性作简要分析和阐述:案例1:某因右下腹肿物半年余到某医院诊治在对其进展多项化验仍不能最终确定肿物性质的情况下医院对该患者施行“剖腹探查术〞。然而手术过程中医院超过手术同意书受权的“剖腹探查〞的内容擅自对患者施行了“右半结肠切除术〞这个手术的作出并未征询患者本人的更没有患者本人或的手术同意签字。故患者诉至要求赔偿。案例2:某因急性胆囊炎到某医院就诊该医院手术切除。术前院方与该患者签定了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上列举了手术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其中包括“周围脏器损伤肠粘连大出血〞等。术后患者一直腹痛腹腔引流引流出粪便样物经进一步剖腹探查发现手术过程中损伤了患者的横结肠导致肠漏。患者因此诉至要求赔偿而院方认为术前已与患者签订了手术同意书已告之手术可能引起的病症因此要求驳回患者的诉讼恳求。审理:在案例1的审理过程中认为虽然右半结肠有切除的适应症但被告在给原告行右半结肠切除时没有向原告交待情况也未经同意进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属侵权行为应承当赔偿责任。案例2认为被告与原告虽然在术前签订了手术同意书其中也包括“可能会引起周围脏器损伤〞等情况但本案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院方以手术行为经患者同意为由径行抗辩手术过程承当风险和责任的恳求不成立故依法判决医院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分析:1手术及手术同意书的性质与联络手术作为一种医疗行为是利用物理或化学的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的侵袭性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它以损害患者现实的安康权来实现治病救人的目的。而自然人的安康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人格利益。就民法理而言损害别人人身安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目前世界各国对手术行为普通答应是源于它行为的正当性。手术行为由形式上的不合法转化为本质上的合法需同时具备:法律的答应和保障具有治疗目的患方的承诺三个条件。当自然人出于自身安康权利考虑答应别人为某种积极性损害(如手术治疗)且这种答应不为法律标准所限制或制止时自然人行使安康权内容表如今不但不排挤这种积极性损害反而更多是对这种积极性损害效果的主动追求这也是自然人对其自身安康权支配的结果。手术同意书的签订正是患者内心对安康权支配的外部表现形式。手术同意书作为一种医疗文书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得到患方承诺的法定形式;也是患者支配安康权、行使知情选择权的一种外部表现形式。2知情权确实立及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法律上的表达在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始终处于这一关系的中心形成了所谓的“家长〞。随着意识的高涨以及当代生命自主伦理思想的影响和启示尊重病人的自主权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已成为许多医务人员的共识和医疗理中的根本原那么。另一方面患者在医疗机构的就诊过程中医患双方由于自身的医学知识程度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承受才能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双方对医疗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患者与医疗机构相比明显处于优势。为了矫正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对民法平等精的背离在民事法律中对处于强势的一方加以特殊的告知义务已成为各法通例。在我国尊重病人的自主权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经逐步进入理层面中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同意。?医疗机构理?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获得其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时应当获得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又无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受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施行。上述法律法规虽未明确使用“知情同意〞这一名词但其本质是确立了患方的这一权利。理中也是根据这一法理原那么进展判案知情同意权这一患者权利正在被我国法律界认可。3知情的内容及例外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患者享有两项根本权利充分理解手术风险的权利;获得适当、合理治疗方案的权利即民法上的知情权、选择权。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向患方告知:病人目前的诊断;该疾病目前的治疗;医师拟施行的评价;假设进展手术时手术名称、目的、效果、危险及并发症同时医师应当告知患方本院对术中危险的把握及预处理方案等经过上述说明并以手术同意书的形式获得患方书面同意。但在以下情况下医师的告知义务得以免除:(1)患者对自己的病症非常清楚;(2)患者明确表示放弃医生的说明义务;(3)病症的危险性极其细微并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