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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为增强学校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学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要先过法律咨询关。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我校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第三条法律审核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实行法律咨询审核。第四条法律工作者主要职责:(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学校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我校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一)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二)所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三)学校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四)学校根据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教育局。第七条法律工作者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工作者应做到:(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工作者相关工作和活动。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信联发[]文件,完善信用社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用社及时、准确地获得管理信息,提高及时有效处理重大事项的能力,以利于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及《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规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是履行报告的主体,负责报告工作,具体报告途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向合规部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报告,经合规部门梳理后汇总上报联社合规风险委员会。第三条信用社报告重大事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管理职责,受理并处理报告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充分发挥信息的重要作用,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金融管理工作。第五条应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职责,对报告科室和分社的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以确保本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分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和支付能力严重不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一)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二)客户聚众示威、堵塞交通、围攻营业网点。(三)在一个营业期间内连续发生万元以上(含万元)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同时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因资金头寸不足,且难以调剂资金,影响金融机构间清算能力,可能引发严重问题。第七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案件、资金风险事件和重大经济纠纷等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一)被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包括、、挪用、侵占等)。(二)因借款企业(或法人代表)、信用社工作人员涉案形成的资金风险事件。(三)因借款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形成的万元以上(含万元)信贷资金风险事件。(四)信用社对借款户提起诉讼或结案、执行事件。(五)信用社以资抵贷取得或处置资产事件。(六)因重大经济纠纷,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事件。(七)各营业网点发生错账和短款事件。(八)各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业务现象。(九)对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或漏洞的。第八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七类”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一)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逐笔报告。(二)发生的盗窃案件。(三)发生的抢劫案件。(四)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五)发生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六)绑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案件。(七)配置的支弹药发生丢失、被盗及人员伤亡等案件。第九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