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分析劳动保障监察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矛盾愈加突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面临着更多挑战。近些年,劳动者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为名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断出现,主要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造成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由于法律法规中追究时效的规定,对部分劳动者的诉求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极有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异议。近些年,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引起了多位学者和实务参与者的关注与讨论。曹旭红等(2006)在分析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时,提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劳动监察立案时效规定不明,从法律条文来看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受理的时效应该只能适用于涉及劳动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于劳动行政处理的案件是不能适用的;而且存在劳动监察的处理期限规定不完善,法律中未明确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能中止或者时效能否重新计算的问题。孙会和张志宏等(2010)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争议案例分析,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其时效的性质属于行政程序法范畴,目前《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并无时效中断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两年时效应为固定不变的时效,不因劳动者向企业主张权利、劳动者向包括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等部门主张权利而中断,也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止。于鲲和杨永忠等(2015)认为劳动者若因劳动关系不明确或投诉时劳动争议尚未结束等原因先撤回投诉的,则当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后再次提出投诉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即在一定情形下可适用时效中断。夏小伟等(2017)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员,结合自己办理的四个典型案例提出对社会保险费追缴设置追究时效是基于现实成本的考量,同时符合对违法行为纠正的通行做法,因而社会保险费追缴应当适用劳动监察两年时效。栾居沪等(2017)则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并不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的其他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涵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费追缴不适用劳动监察时效。汪烨琼等(2017)提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有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劳动监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由于调查人不配合,或者核心证据事实正在其他部门处理过程中等问题,应当酌情考虑引入案件中止。综上所述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争论主要有两点,一是劳动保障监察两年时效的适用范围,即社会保险费追缴等其他劳动保障行政行为是否应适用两年时效。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是否应当考虑中止中断时效情况。由于存在这些争论,在劳动监察中遇到这类问题时,缺乏相应的依据和具体标准,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不利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水平和效能,同时容易造成劳动者投诉其行政不作为。一、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具体规定目前我国专门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根据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存在两年时效,时效起算点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效力权威。受限于行政处罚法两年规定,很多案件在适用时效中以绝对固定的两年为准。二、具体案例分析-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产生的争议案例一:2010年3月,车某向XX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没有为他缴纳2005年10月到2006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2006年5月到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XX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投诉事项已经超过2年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车某不服该决定,向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该决议,车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定依法予以维持。这类案例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在实际处理中,也都如案例中一样选择不予立案,但是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而言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案例二:2013年1月,杜某向XX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经查杜某在2011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先后向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