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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XX市旅游业监察条例XX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旅游业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XX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监察,是指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和旅游综合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监察和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XX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监察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监察工作。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监察工作。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市容、交通、园林、民族、宗教、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监察工作。第五条旅游业监察实行行政管理部门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监察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第二章监察职责和内容第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二)检查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三)受理对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四)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调解;(五)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六)管理和监督旅游业监察人员。第八条旅游业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参加年度审查的情况;(二)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参加年度审查的情况;(三)旅游经营许可证、资格证、标志(识)牌和旅游服务资格证的使用情况;(四)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有无欺诈、引诱、纠缠、胁迫、虚假宣传、回扣、低价倾销等行为;(五)旅游定点商店有无出售假冒伪劣、质价不符商品的行为;(六)旅游定点经营制度的执行情况;(七)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履行旅游服务公约、服务合同的情况;(八)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的旅游综合服务质量;(九)违反旅游业发展规划擅自建设旅游项目的行为;(十)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第九条旅游业监察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旅游业监察工作。第十条旅游业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与监察内容相关的材料;询问与监察内容有关的人员并制作笔录;检查旅游经营、服务场所。第十一条旅游业监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二)遵纪守法、文明监察、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保守工作秘密和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四)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三章监察方式与程序第十二条旅游业监察采用年度审查、日常检查、抽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第十三条旅游业监察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佩戴明显标识。未出示执法证件和不佩戴明显标识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第十四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和协助旅游业监察人员调查和检查,不得阻挠其执行公务。第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旅游监察询问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六条旅游业监察人员办理旅游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本案当事人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旅游业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办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二日内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有处理权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移送的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第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登记立案。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予以立案;(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证据;(三)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五)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