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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生产(正常上班)。第二条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行三级带班制,即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第四条总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五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生产、质量副经理,分公司总工程师。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分公司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原则上由分公司直接对项目带班检查管理。当无分公司层级时,由总公司直接对项目进行管理。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第二章职责第九条总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第十条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做好总公司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第十一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总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2、检查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具体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带班职责:1、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3、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4、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带班情况监督落实。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总公司带班计划并归档备案。带班计划应包括检查时间,带班领导姓名、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内容。总公司层面按总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顺序轮流带班,如有特殊情况,由后者按序补上。第十四条总公司带班领导按计划实施带队检查,主要对其区域所辖分公司、项目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需全面了解每一级领导的带班情况,听取带班情况汇报并检查带班记录。第十五条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带班检查月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带班检查计划上报总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备案。项目部由经理经理负责制定项目负责人带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带班检查计划上报总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重大隐患时,带班领导应至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