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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方式采购中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目录政府采购概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政府采购三个条件:1.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使用财政性资金关于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3.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中物院综合计划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概论—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概论—采购当事人非招标采购的方式——总览非招标采购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非招标采购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非招标采购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非招标采购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非招标采购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非招标采购的方式——询价非招标采购的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采购合同的基本要求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采购合同制定时应注意的问题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采购合同制定时应注意的问题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采购合同制定时应注意的问题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采购合同制定时应注意的问题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采购合同制定时应注意的问题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采购合同制定时应注意的问题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非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非招标采购中的个人犯罪非招标采购中个人犯罪非招标采购中个人犯罪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竞争性谈判失败的采购案例(1)案例背景因某市风景管理处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50万元限额标准以下,该风景处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一次竞争性谈判。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单位第一轮报价分别为:39.73万元;37.93万元;38.83万元。经过三轮谈判,三家最终报价分别为:39.73万元;36.80万元;38.83万元。因参与谈判的施工企业串通合谋,且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谈判小组当场宣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失败。(2)谈判失败的原因分析1)采购人对个别施工企业“内定”采购项目因前期工程拖欠了个别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采购人被逼无奈,事先承诺并指定后续工程为该企业施工承建。然而,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走过场,装样子,一方面按采购程序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并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与这家施工企业私下通气,给对方吃“定心丸”,让对方心中有数。2)资格审查走过场3)谈判文件雷同4)施工企业合谋抬价案例(二)询价采购至少需要3个合格报价吗?根据询价文件的规定,报价文件须询价小组全体人员在场时,现场开封,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前启封。询价小组对供应商报价文件启封后发现,5家供应商并不是对两包都进行了报价。第一包有4家供应商进行了报价,第二包只有两家供应商进行了报价。经询价小组进一步评审,第一包的4家报价供应商中有一家报价未按要求盖章,一家报价的交货时间严重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询价小组认定这两家供应商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第二包的两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两包都只有两家合格的报价,询价活动究竟该如何进行?询价小组内部产生了分歧。专家意见不一报监管部门裁决另一位专家认为: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只能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而虽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是发出询价邀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从政府采购应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的角度考虑,应理解为必须形成3家以上供应商竞争的局面,本项目显然不能形成充分竞争,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精神,但鉴于对这种有效报价不足3家的局面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报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裁决。由于询价小组的意见未能达成一致,代理机构将此事报告给了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经调查研究后认为,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关于询价采购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规定应当作扩充解释,即事实上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形成竞争局面;本项目两包的有效报价均未达到3家,难以确保在真正市场竞争机制下合理价格的形成,应为询价失败,责令该采购机构依法重新组织询价。分析值得一提的是,据了解,该项目之所以失败,与项目分包采购也有关系。关于分包采购,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将划分标段外,《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货物和服务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