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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6-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市政府《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作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长沙市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活动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06〕102号)、长沙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6期)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本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采用评审制确定扶持节能项目。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与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方式与标准:1、支持重点节能技改项目。包括中央空调节能技改(含推广应用非电空调、直燃机空调、蓄热蓄冰空调)、电机系统节能技改、绿色照明系统技改(含市政路灯节电改造)、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按节能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2、支持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经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推广应用达3家以上且效果显著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支持参加“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活动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且节能率达15%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按照节能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4、用于节能技改项目的贷款贴息。对重点节能项目按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期限为2年的贴息。5、用于对节能专业服务公司(EMC)的资金支持。经考察并授权后,按照节能总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节能专业服务公司资金扶持。6、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发给奖状或奖杯,根据节能项目的大小及效果,一次性给予单位或个人奖励。7、用于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的重点示范项目。经相关部门鉴定验收,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制定和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并有突出的创造性贡献的,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可后,给予奖励。8、支持能耗评估体系建设、节能宣传、节能知识培训、节能学术研讨、节能考察与对外交流、节能相关展览等。资金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定。9、对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和绩效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能源利用监测(监察)单位能力建设和基础建设给予支持。10、其他需支持的项目。第三章节能专项资金报批与管理第五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上缴市本级财政的企业或经销商,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2、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3、外商投资企业须已建成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4、申报监测经费的单位,是经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监测资格,并能保质、保量完成能源利用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5、节能单位和节能项目的能源消耗检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的规定。二、申报项目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2、凡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能源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第六条申报程序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能源办)申报,每年申报二次。其程序和要求:1、由申报单位按市能源办每年下达的《长沙市×年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意见》要求填写《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申报表》。2、申报单位带下列资料送交市能源办(按申报项目内容选择):(1)企业营业执照;(2)能源审计报告、监测报告(由政府授权的具备能源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权威机构的评价报告;(3)重点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4)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鉴定和产品鉴定报告(5)专题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6)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各区县(市)辖区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初审并提出初审推荐意见后报市能源办,市能源办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受理。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市能源办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