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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办法(试行).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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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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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电子化和现代化,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和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网上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网上认证是指由纳税人通过发票扫描或其它方式,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制成电子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机制下,通过网络传输给国税机关计算机系统,经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密文信息解密还原,再与明文信息的相应内容进行自动对比,产生认证结果,并将认证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法。第三条网上认证的试运行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各区(分)局组织实施。第四条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并具备上国际互联网功能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五条网上认证采取企业自愿的原则,选用网上认证系统的纳税人,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核准。第六条纳税人应按照要求选用网上认证通用设备,并将所选用的网上认证设备机种、型号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第七条纳税人收到销货方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市局认证网络服务器(即消除认证地域限制),市局将收到的电子信息自动传输到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通过网络及时回传给纳税人。第八条因褶皱、揉搓、污损等原因无法通过网络传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采用网上认证方式,企业应持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窗口认证,窗口无法认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第九条实行网上认证的企业不得在网上进行本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或购货方非本企业的抵扣联的认证。实行网上认证的企业一律不得认证其发票开具日期早于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日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十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1、认证相符: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密文与明文数据完全一致的,属认证相符,符合抵扣的条件之一。2、因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模糊或键盘录入时录错有关数据信息等原因,造成抵扣联网上认证无法通过的,称为认证未通过,纳税人可按规定将认证未通过的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修改正确后重新传送进行网上认证。对修改正确后仍未通过认证的抵扣联,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确认为认证未通过结果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窗口,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重新进行认证,保存正确的认证结果。3、纳税人必须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抵扣联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或其网络系统认证,逾期不予认证,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纳税人丢失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办理,不得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抵扣联复印件。5、纳税人可下载接收税务机关认证结果数据并导入企业自行采集软件,将当月认证通过(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按增值税相关规定作为当期抵扣凭证,自行打印《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连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装订成册备查。6、主管国税机关必须每日查询企业网上认证结果,对网上认证未通过的发票抵扣联应建立台帐登记,督促企业及时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国税机关重新进行认证。第十一条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企业端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纳入网络报税软件,由市局从省局审定的软件供应商中确定作为我市客户端软件,被确定的软件供应商负责企业端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的使用、指导、设备维护及相关服务工作。未经市局确定的软件,各地不得推广使用。第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督促客户端软件相关开发公司对纳税人进行网上认证操作培训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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