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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新养老金计发办法详解为鼓励职工“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保险金”,9月30日淄博市政府下发了《淄博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今天,淄博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对下一步的改革做出了具体安排,并确定了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据了解,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和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又都在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其养老金构成不同,而且在过渡期内(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退休待遇实行新、原对照的办法。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过渡期满后完全按新办法执行;新办法计算额低于原办法的,执行原办法计算的数额。同时,为保证过渡期满后老办法能够平稳过渡到新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要将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相对来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就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淄博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反之,退休年龄越小,计发月数越大。而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过渡性调节金逐步冲减,2011年后取消。考虑到多数人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特举例说明。如:某企业女工人张某,1956年8月出生,1978年5月参加工作,其退休时间为2006年8月。经计算,张某自1992年1月至2006年8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8955,至2006年8月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2540.50元。而淄博市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374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431元。根据该职工的情况,首先计算如下几个指标:1.缴费年限为28.33年,其中,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7.67年。2.按新办法计算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31×0.8955=1281.46元;按原办法计算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74×0.8955=1230.42元。3.原办法的过渡性调节金=120+29=149元。按照政策规定,该职工养老金的计算过程如下:1.新办法:(1)基础养老金=(1431+1281.46)÷2×28.33%=384.22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22540.50÷195=115.59元(195为本人按新办法的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1281.46×17.67×1.3%=294.36元(4)过渡性调节金=149×90%=134.1元。该职工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384.22+115.59+294.36+134.1=928.27元2.原办法:(1)基础养老金=1374×20%=274.8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22540.50÷120=187.84元(120为原办法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1230.42×17.67×1.4%=304.38元(其中1.4%为原办法的过渡系数)。(4)过渡性调节金=149元该职工按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274.8+187.84+304.38+149=916.02元。最后,该职工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为:916.02+(928.27-916.02)×10%=917.25元。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5年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执行原来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高了有利于退休待遇提高按新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将增加,但从总体上看,有利于解决这个群体大部分人退休待遇水平过低的问题。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从2007年1月1日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同时,在养老待遇上又出台了新的办法,具体规定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其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缴纳年限满15年为止,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