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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YPERLINK"http://www.zhinanzhen.net"www.zhinanzhen.net总校监督电话:82228505维维司考www.weiweisikao.com要想成功,就要时时审视:辛勤的双脚要是否走在正确的道路上。经济法【备考提示】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经济法中,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新增考点详解】考点一劳务派遣岗位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新增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条号原条文修订后条文第64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第65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第69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合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合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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