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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措施一、船舶融资租赁概述(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根据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船舶融资租赁可以归纳为,是指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通常是航运企业)的指示,出资向承租人选择的造船厂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船舶并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在租期届满以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船舶,使船舶真正成为自己的船舶,也可以以象征性的租金继续租用船舶的一种融资方式。(二)船舶融资租赁的特征1、船舶融资租赁具有多方性、复杂性。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租期较长的不可撤销合同。出租人本身对租赁船舶并没有任何兴趣;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船舶涉及资金巨大。3、船舶融资租赁权利义务不对等。船舶购买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相互交错的。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分析(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界定和特征广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由船舶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船舶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船舶租赁合同组成。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狭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船舶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协议的组合化2、当事人的多元化3、所有权行使过程化4、主体资格法定化5、民事责任的交叉化本在于以融资为目的的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质特征(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关系及相关案例分析首先,承租人通过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不仅解决了购置船舶所需要的资金问题而且也获得了船舶的使用权。其次,合同涉及的关系人不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租赁公司、航运公司与造船厂,并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这三方任何两方之间都要直接发生关系。最后,信用对象不同。银行的借款对象是货币,而船舶融资租赁的对象是在船舶运用过程的商品资金,提供信用的过程即包含了货币资金转化为商品资金的过程。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关系及相关案例分析首先,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根据《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规定,“从事国内船舶融资租赁活动的出租人必须事先依法取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承租人也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其次,当事人组成以及合同架构不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两份主要合同。而光船租购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即租赁双方和一个合同即租船合同。最后,光船租购中承租人对船舶的所有权具有期待性,而船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船舶的所有权则具有或然性。三.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普通风险1、政治风险由于政局的突变或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突然调整等给租赁双方或其中一方带来的风险,如战争、革命或内乱、政府征收或没收、国家实施的进出口或外汇管制、限制汇兑等。2、金融风险所谓的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因利率的变动所引起的商业风险。利率风险是因利率变动而致使借贷双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为取得购买船舶的价款往往需要向第三人筹借中长期资金,因此双方往往会面临一定的贷款利率波动风险。在租金固定,利率变动频繁的情况下,必将导致某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3、不可抗力风险海商法上的自然灾害一般包括水灾、风灾、雷击、冰雹、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这些自然灾害是海商法领域比较突出的一类风险,常常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二)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的一些特殊风险1、船舶优先权对出租人所有权的风险船舶优先权是指某些法定的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具有隐秘性,这一特性使得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几乎不可能预先了解船舶上产生的受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而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同时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和追及性,这就使得出租人不可能和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条款而避免船舶优先权的产生,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除非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能及时偿还或提供担保,否则船舶就面临被法院扣押拍卖的危险,而在实务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都不愿意提供担保。2、船舶留置权对出租人所有权的风险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依约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在船舶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