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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处置专题一、一房多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2)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2、何人可以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在数个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到底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一房多卖中争议商品房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应该是: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二、对其上之上抵押权的房屋进行所有权的处分1、担保物权属于限定物权,总体上优先于所有权。《担保法》68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2、房屋在抵押期间被买卖,如果受让人没有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此物权行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抵押权不受影响。3、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性。《担保法解释》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三、关于能否以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出资1、房屋使用权不属于公司规定的出资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房屋出资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因此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一并作价出资。因此,仅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无法通过验资登记。